浅谈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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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债务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在诉前债务人死亡或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死亡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后,有的债权人依法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还有的债权人就直接将债务人的遗产占为己有,还有死者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这是我们审判机关应予重视的课题。对上述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现笔者就此类案件碰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方法略作分析和探讨,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在起诉前,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问题有:一是死者的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自被继承人(债务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二是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被告的适格问题。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主要有三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是不知道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在案件审理过程,债权人可以放弃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只能将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所有的债务人均放弃继承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后,应收国家或集体所有,债权人起诉,必须以承受这些财产的国家单位或集体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二、诉讼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

    诉讼中被告(债务人)死亡,但是留有遗产,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问题。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与债权人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其对这部分继承人的起诉,如果债权人没有撤回起诉,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之债权人撤回起诉,如果债权人不撤回起诉,那么法院可判令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同时驳回对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起诉。二是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时应终结诉讼。有的认为,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有的认为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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