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顾问:如何催收货款(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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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债务纠纷

深圳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对法律法规十分精通,在诉讼和仲裁等法务实践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帮助委托人讨债中能起到巨大的作用,而且聘请律师独立进行合法讨债有利于企业领导人节省精力去应付企业经营问题,不必过于担心讨债问题。

在讨债过程中,深圳律师可以独立进行债务的资金状况调查;可以通过采取法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防止丧失胜诉权;可以申请支付令;申请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可以查询对方的资产状况,克服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总之,深圳律师虽有优有劣,但如果委托人聘请到一个十分精通和熟悉讨债业务的律师,将对合法讨债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深圳律师分析:应收账款的管理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四、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已经施行的《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诉讼时效及应对策略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的困境。

债务清欠过程中常见的诉讼风险

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

6、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7、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8、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9、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0、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

11、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12、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1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14、受诉法院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 (地方保护风险)

15、诉讼请求过高额法院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如何在欠款纠纷中的提供证据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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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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