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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房地产法
中国法院网讯 (魏川力 金宏) 12年前,某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售房屋一套,却一直不协助对方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逼得买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为其办证。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0年1月8日,家住南充市的曹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以合作集资建房的名义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住房一套,价格为600元/平方米。其后,曹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该公司也向原告交付了住房。但是,该公司却一直未协助曹先生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后来,曹先生屡屡上门,要求该公司协助其办理两证,但该公司却总是推三阻四,直到现在都未办理。曹先生认为该公司是嫌当时卖价太低,而现在房价却翻了几倍,于是有意反悔,故意不为其办理两证,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该公司。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买方已按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而卖方却未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协助办理给原告明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曹先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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