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内的民事纠纷 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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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仲裁诉讼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接到一纸诉状,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为外国人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外资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外国人,被告是国内某公司。于是产生了关于这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及是否适用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办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外资独资企业不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体,该案件不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该条款第一项就已经界定了适用主体是“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而不是外资独资企业,而且本案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根据《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该法第八条又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可见,该外资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是外国法人。它不同于外国企业,也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涉外的企业并不都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体。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既是外商独资,法人代表又是外国人,很容易往涉外民事案件的方向考虑。但实际上,把主体和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地搞清楚了,就不会走偏。外商独资企业它就是个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在国内与国内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纠纷适用中国的法律,并不涉及外国的法律适用及国家主权等问题。因此,不适用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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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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