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处理(深圳法律顾问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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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债务纠纷

深圳法律顾问聘请网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处理(深圳法律顾问聘请网摘录,如有咨询请致电,李律师,13717518768):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为了逃避债务,赖掉向亲舅舅所借的5万元借款,夫妻两人合谋在派出所将丈夫承认借款的笔录撕毁就比较少见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亲戚间的借款纠纷,依据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情况说明,一审判决外甥归还舅舅借款50000元。2004年,为买房子外甥李成向舅舅张庆借了5万元,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平时走动也比较多,出于信任没有打任何条子。2008年,张庆向李成索要借款,李成却称从未借过钱,双方为此数次发生争执。7月16日,张庆再次找李成要钱时,双方发生冲突并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出警予以协调。究竟有无借款,由于双方都是口头陈述,各执一词,不禁成了一个不解之迷。但在8月26日,张庆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终于承认,自己在2004年为买房借了舅舅5万元,之所以现在不承认了,是因为舅舅说话不算数。


原来在2005年时,张庆介绍李成到浙江承包浴室,并承诺包赚钱,如果亏损就算他的。李成见舅舅这么照顾自己,便兴冲冲地到浙江承包了浴室,但由于不熟悉当地行情,在经营半年后浴室亏损,张庆也没有就浴室亏损一事给任何说法,李成认为上了舅舅的当,不禁心生怨恨,决定拒不承认借舅舅5万元。


张庆见李成迟迟无归还借款的意思,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李成接到诉状后见张庆无法提供借款的书面证据,便动起了歪脑筋,不但不积极与张庆协商,归还借款,反而蓄谋撕毁自己曾在派出所承认借款的笔录。9月11日,李成夫妻来到派出所要求翻看当初做的笔录,当民警将笔录交给李成翻看时,李成的妻子突然将丈夫手中的笔录当场撕毁,为了怕别人将碎片再次粘上,还将碎纸片也装在包内离开了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庆为向李成主张借款而向法院起诉,双方为此发生冲突,李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承认向张庆借款5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后来李成的妻子在看阅笔录过程中将笔录撕毁,致使张庆无法提供李成承认借款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然张庆不能提供李成借款的书面证据,但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李成承认借款、撕毁借条的情况说明已足以证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李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应当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一审判决李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张庆50000元。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案数中一直占有比较大的比例,而且矛盾一般都是比较尖锐的,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一般都会先了解大致情况,后试着调解,以化解双方的矛盾,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定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这一定上都是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性,从和谐角度出发的,以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民间借贷最好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口头约定很难证明,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将承担败诉后果。本案中针对借款行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原本债权人很难证明债权关系的存在很可能败诉,但是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对债务关系的承认即相当于“自认”,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一、民间借贷的特性:


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借款合同,它是自然人之间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


2、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即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3、民间借贷不是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即以标的物(金钱)的交付为要件,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二、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而且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当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诉讼主体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借款人久欠不还,出借人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的,因此,矛盾相对比较尖锐。借贷双方当事人大部分是原先相互认识的,关系也比较亲密的,也有情况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的,出借人有出于帮助的心理,也有是出于牟利的心理。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中大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是高利贷。


2、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一张简单的借据纸条,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提供见证人。


3、借款上的约定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只约定利息而没有约定利率,或没有利息的约定,或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4、有些借款有担保的,在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只是在落款下面写上担保人某某,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有的是抵押担保,一般以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居多,但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5、有些借款约定了违约金,在起诉时还请求支付逾期利息,主张权利重复,显失公平。


三、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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