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担保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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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保险担保

    担保合同显失公平,还受法律保护吗?(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日前,一起借款购车担保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市二中院画上句号,法院审理认定深圳一担保公司与于女士所签贷款担保合同显失公平,终审判决其退还于女士贷款风险保证金3.2 万余元。
    2010年3月8日,于女士为贷款买车分别与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53.9万元,贷款期间一年。同时约定,如果到期后于女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达到或超过30日,即视为违约。贷款同时,于女士还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供贷款担保合同。双方约定,于女士有逾期还款或有逾期还款记录的,担保公司不退还风险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于女士向担保公司交纳1.5万余元担保费、3.2万余元风险保证金。按照还款约定,于女士应于2011年4月8日前,将53.9万元购车贷款及利息全部还清。
   2011年4月9日,于女士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料担保公司却拒绝返还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理由是于女士还款逾期一天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风险保证金不应退还。无奈,于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返还于女士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后,担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庭审中担保公司称,担保公司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借款人能否按时还贷,是银行考核担保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定数量的借款人产生逾期,会直接影响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以及银行划扣保证金的时间,进而影响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关于逾期不退还风险保证金的约定是合理的。此外,风险保证金的性质是约定违约金。于女士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公司有权不退保证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仅逾期还款一日属实,但依据她与银行所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达到30日才视为违约”,于女士并未违约。虽然于女士与担保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于女士有逾期还款,担保公司不退还风险保证金,但担保公司以于女士逾期还款一日为由扣除3.2万余元风险保证金,有悖设置风险保证金的初衷,对于女士显失公平,担保公司应向于女士退还风险保证金。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担保公司返还于女士3.2万余元贷款风险保证金。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案例评析):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对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在民事领域,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在合同领域,当事人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本案中,担保公司与于女士所签贷款担保合同满足显失公平的要件,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应返还于女士贷款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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