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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债务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
被告东莞市XXXX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中坊南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XXX。
诉讼请求
- 解除原被告间《67XX手机外壳加工合同 (方案1、方案2/4、方案3)》和《67XX模具制造合同》;
- 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模具款人民币117000元;
- 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3月30日及2009年5月15,原告与被告签订了《67XX手机外壳加工合同 (方案1、方案2/4、方案3)》和《67XX模具制造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制造出售6700手机外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模具款人民币117000元。其后被告生产出的6700手机外壳配件质量有严重问题,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标准,就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后,被告自知理亏将手机外壳收回。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在2009年就签订,被告因其制作的手机外壳质量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达几年,且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一直不解决质量问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时间太久,违约行为耽误了原告的商机,合同也确无履行必要。同时,模具制造合同的目的是原告向被告采购手机外壳,是手机外壳加工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根本违约,模具制造合同也应一并解除。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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