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诉某处理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余XX,女, 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江益镇XXXX号,住址: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240室(代理人),手机:13699891697。 被申请人:XXXXXXX处理材料(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XX。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XXXXXXX606室,联系方式:29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11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5792.64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0月、11月份工资7582.32元(包括10月奖金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95.58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20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000元; 五、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足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11月3日的社会养老保险。 一至四项共计42990.5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会计。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实际平均工资4720元。201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工作表现不好为由,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深圳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