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担保 »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期限的有关规定 2012-05-08 保险担保 约1分钟 176 次阅读 保险担保 目录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 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称判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遗赠协议 → 相关文章 涉外法律领域保险担保律师实务 2026-09-05 保险担保实务操作指南 2026-09-03 保险担保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 2026-09-01 保险担保中的涉外法律争议解决路径 2026-08-30 关于前海自贸区外资注册 律师 代办 一条龙服务的常见问题与证据准备 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