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惠州大亚湾利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胜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女,汉族,1972年05月03日生,身份证号码:420XXXXX6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盛世鹏程花XXXX,联系电话:138236XXXX。 被告:惠州大亚湾利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进,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88号,联系电话:0752—5553999。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双方口头购房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00000元及双倍定金4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7日,由于被告向原告承诺给予相关优惠,原告遂向被告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88号的枫丹白鹭园3栋一单元801号房及3栋一单元611房并支付定金20000元。2011年8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转帐支付购房款100000元。但迄今为止,被告仍未兑现向原告所承诺的优惠及签订相关商品买卖合同,且未向原告交付房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根本违约。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