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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陈某某,公司经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XXXX。
因原告赖XXx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粤X司鉴所【2011】是临鉴字第5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XX鉴定意见”)之鉴定结论,现提出如下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原告赖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目前的伤情并非交通事故造成。
“XX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1、原告出院时情况:主要体征:神清,生命征平稳,胸廓对称无畸 ,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右肩关节活动度稍差,可不负重量下床行走。2、治疗结果:痊愈。”
这说明,原告经住家人民医院治疗后,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这表现原告已经痊愈。为何时隔几日,原告即出现: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而且还是重度的?很难想像,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重度)的人,心肺听诊没有任何异常。
二、CT复查说明,原告不存在胸膜粘连,XX鉴定意见适用规定错误。
自2011年6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住院共63天,数次胸部CT均未见报原告有胸膜粘连,而且CT复查(茂名市中医院检查号130319):右侧第2-6肋陈旧性骨折,双侧胸膜轻度肥厚。均说明,原告没有胸膜粘连。
XX鉴定意见依据DR复查(XX市中医院检查号130357):“考虑创伤性湿肺治疗后改变可能,右侧胸膜增厚、粘连。”即诊断原告有胸膜增厚、粘连,不符合医疗常规。众所周知, CT检查结果比X光检查更为精确, CT报告也否认存在胸膜粘连,就应以CT报告为准,诊断原告无胸膜粘连。
三、即使原告存在胸膜粘连及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重度),其鉴定也不符合评定时机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即使原告存在胸膜粘连及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重度),但未经任何治疗应视为治疗未终结,鉴定不符合评定时机的规定。
根据鉴定意见分析意见第三点,被鉴定人伤后入院治疗后,临床诊断并未有“外伤性湿肺”的诊断,而是影像医生考虑存在“外伤性湿肺”的可能性。
四、异议人的工作人员见过原告人,并未出现鉴定意见书中描述的那么严重。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据此,异议人请求贵院重新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对原告赖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鉴于本案MZ鉴定报告存在上述四点重大瑕疵,异议人恳请贵院依法委托其他有权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依照相关鉴定标准确认被鉴定人赖XX伤残十级。
此致
广东省XX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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