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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 李某 ,职务:总经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XXXXXXXXXX503室。
被答辩人:彭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现某某市某某镇金林村委会金林村78号。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原告身份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本案中,涉事车辆的交强险购买者为陆某某,其起诉的主体也应是陆某某。被答辩人从没有在答辩人处购买过交强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没有权利起诉被答辩人,而且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院在另案中【(2012)某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2011)某法民初字第3918号】也没有支付答辩人的诉请。
另外,退一步说被答辩人诉讼主体适格,答辩人为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已超过保险限额,不应再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另案中,答辩人已为本次交通事故支付医疗费2624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答辩人认为其超过10000元部分应由答辩人承担。
以上事实和答辩望贵院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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