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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项目简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 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党中央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中国政府法律 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提供了广阔空间。深圳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试验田,在大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政府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 索,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深圳于1988年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并开始聘请社会知名法律专 家、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经过多年的探索,深圳目前已在市、区两级普遍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确立了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 的机制,并予以经费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支由专职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以及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组成的具有深圳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层面先后出台了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区结合各自实际也制定出台了规范法律顾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法律顾问已全方位为政府事 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参与政府行政决策,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市政府及所属 部门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处置突发、紧急和信访事件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较好地践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深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 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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