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移资产+注销来逃避强制执行,律师支招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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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破产清算

     (深圳法律顾问律师网摘录)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执行案例中,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已"抢先"一步注销了企业。 2006年,大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深圳XXX投资有限公司于当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XXx金顺达水泥有限公司货款98950元。由于中益公司未履行义务,金顺达公司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查明:中益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股东王相彩、王殿坤组成清算组,并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在未通知金顺达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作出报告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006年8月11日,深圳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准予中益公司注销。
   鉴于中益公司已经注销,大兴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法院建议金顺达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清算组成员王相彩、王殿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之后,金顺达公司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相彩、王殿坤赔偿货款及诉讼费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王相彩、王殿坤的原因导致金顺达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判决完全支持了金顺达公司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王相彩、王殿坤未履行义务,金顺达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大兴法院将王相彩名下的存款划扣至法院,并发金顺达公司,该案执行完毕。
   【点评】: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被恶意注销的,法院执行机构可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注销企业逃避债务往往得不偿失。如果被执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原本股东只要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恶意注销企业逃避债务,其将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是国有企业,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恶意注销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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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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