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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保险担保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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